在总结前一阶段对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工作的基础上,中国保监会日前制定了新的对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的制度。该项制度已从200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分类监管是以风险控制为着眼点的一项综合监管措施。早在几年前,保监会就已开始了这方面的探索实践。2006年6月颁布的《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按照高标准、规范化的要求,严格保险市场准入,建立市场化退出机制。实施分类监管,扶优限劣。”此后,分类监管作为国务院赋予的重要任务之一正式进入保监会工作日程。
中国保监会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保监会将在每年初根据上一年度审计后的数据,对所有保险公司进行一次全面评价分类,决定对各公司采取的监管措施。在此基础上,再根据每季度的数据评估一次,对年度评价结果和监管措施进行相应调整。2009年上半年,保监会将根据保险公司2008年末的数据进行首次分类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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