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收入在1200元至6000元者受益最大
从今年6月1日起,147万保险营销员将卸掉一块沉重的税收包袱,不用再为展业成本缴纳个人所得税。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保险营销员个人所得税进行了调整。
《通知》明确了保险营销员的佣金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按税法规定,对佣金中的展业成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劳务报酬部分,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目前保险营销员展业的实际情况,佣金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40%。此通知自2006年6月1日起执行。
据保监会统计,2005年底,我国保险营销员总人数为147万人;2005年保险营销员实现保费收入占保险业总保费收入的 39%左右,占寿险公司保费收入的一半以上;2005年保险营销员人均月收入为1190元左右。但这些营销员长期以来承担着过重的税负。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保险营销员不仅要缴纳营业税,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且目前个人所得税25%的税前费用扣除比例不足以抵减展业费用,税收负担过重。特别是在2006年 1月1日工薪阶层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由原来的800元提高到1600元后,保险营销员的税收负担相对更重。对此,保险公司和营销员反映强烈。税收负担重,影响了营销员展业的积极性,增加了营销员队伍的流失率,不利于保险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在此情况下,对保险营销员的税负进行调整就显得十分紧迫。
上一篇:保险文化探讨:财险团队五戒和五烹
下一篇:“网络团险”盯上“驴友”群
北京保险资讯网旨在推动发展北京区域性保险文化。本站(北京保险资讯网)部分信息内容源于网络,本站不对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负责,请访问者自行斟辨;若本站文章、数据、图片等内容侵犯到贵方隐私或涉及贵方版权,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将积极配合处理或删除。
北京保险资讯网崇尚资源共享,欢迎转载本站原创作品,转载请注明出处(www.bj-bx.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