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险界定火灾损失的标准
  • 【案情】 2000年4月26日,某市一大厦六楼的A服装厂向当地的保险公司投保了财产综合险,保险金额168.1万元,保费3362元一次缴清。6月10日下午,该大厦二楼的B公司发生火灾,火势迅速
  • 【案情】

      2000年4月26日,某市一大厦六楼的A服装厂向当地的保险公司投保了财产综合险,保险金额168.1万元,保费3362元一次缴清。6月10日下午,该大厦二楼的B公司发生火灾,火势迅速蔓延,滚滚浓烟将A服装厂准备运往法国销售的一批童装全部熏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5922.84元,A服装厂遂向保险公司索赔。

      【争议】

      保险公司内部对于该索赔有三种不同意见:

      1、A服装厂童装致损原因为烟熏,不属于财险综合险的责任范围,因此保险公司不应赔付其损失;2、A服装厂童装致损近因为火灾,而火灾是由二楼的B公司引起,因此A服装厂应直接向B公司索赔;3、A服装厂童装致损近因为火灾,属财险综合险的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应先赔圈中人保险网案例分析【付费会员专用】
    偿其经济损失,然后向B公司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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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1)本案中A服装厂童装致损的直接原因是烟熏,但产生烟的原因是火灾,因此火灾才是导致A服装厂财损的近因,而火灾属于财险综合险的责任范围,根据近因原则,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2)本案火灾由B公司造成,属第三者责任,A服装厂可以直接向B公司索赔,但是根据我国《合同法》及《保险法》的有关规定,A服装厂也可以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

      (3)根据我国《保险法》第44条第1款的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范围内代理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在赔偿A服装厂损失后,可行使A服装厂对B公司的求偿权。

      【结论】

      保险公司应先向A服装厂赔偿保险金85922.84元,然后再向B公司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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