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 【颁布单位】国务院 【颁布日期】19990122 【实施日期】19990122 【内容分类】保险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已经1999年1月14日国务院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
  • 【颁布单位】国务院
    【颁布日期】19990122
    【实施日期】19990122
    【内容分类】保险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已经1999年1月14日国务院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
    )的征收、缴纳,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
    ,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
    http://www.bj-bx.com

    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
    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
    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纳
    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并可以规定将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
    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
    社会保险费的费基、费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征缴的社会保险费纳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五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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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费征
    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社会保险费实行三项社会保险费集中、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
    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
    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

    第二章征缴管理
    第七条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
    险。
    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开户银行帐号以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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